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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来源:高分河南中心 发布日期:[2021-05-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工局牵头组织实施的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高分专项)的卫星遥感数据(以下简称高分数据)管理,大力推进高分数据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高分数据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服务作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科工计〔2011〕1284号)、《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科工高分〔2012〕426号)、《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工程实施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科工高分办〔2014〕32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分数据接收、处理、存档、分发和应用的全过程,适用于与其相关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高分数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维护国家安全,推进公益服务;保障数据开放,强化资源共享;创新商业模式,促进数据应用;规范市场行为,营造众创空间;加强统筹协调,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高分数据包括从卫星接收的原始数据和经过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级各类产品,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数据持有者、信息产品使用者依法享有数据使用权,并按本办法要求使用高分数据。
第五条 高分数据应优先满足国家应急和国家安全需求,保障高分专项应用示范、应用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需求,并按市场机制原则,开展商业化应用。
在国内注册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政府部门和中国公民(以下简称用户)均可提出高分数据使用申请,并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国防科工局高分观测专项办公室、国家航天局对地观测与数据中心,简称专项中心)负责协调用户需求,统筹管理高分数据;组织制定高分卫星观测任务规划、计划;牵头组织拟制高分数据政策、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实施高分数据的应用推广、产业化、国际合作等工作;建立高分综合信息服务共享平台以及相关元数据库,扩大产品信息获取渠道;牵头开展高分数据应急工作。
第七条 在专项中心组织协调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所属相关单位开展高分数据的应用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行业的高分数据应用推广政策,提出高分数据需求,开展高分数据应用评价,构建高分数据高级产品生产、分发、应用、共享服务体系,形成相关数据产品、技术成果、软硬件产品清单以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加强本行业高分数据应用技术培训和应用推广,推动高分数据在本行业的业务化应用。同时,作为本行业用户代表,参与卫星观测任务规划、计划等协调工作,并定期将应用成果清单汇总至专项中心,动态更新高分综合信息服务共享平台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已设立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省级数据与应用中心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参照第七条行业管理职责,组织本地区开展高分数据分发、应用等工作;并按照专项中心有关要求,组织本地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省级数据与应用中心统一部署和运行相关高分数据管理与应用系统。同时,作为本地区用户代表,参与卫星观测任务规划、计划等协调工作;并组织形成本地区的高分数据应用年度报告,报送专项中心。
第九条 在专项中心组织下,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负责受理卫星观测需求、编制观测任务规划计划,生成观测任务指令和接收计划,开展0-2级产品处理、定标、分发以及存档管理等工作。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牵头组织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国家海洋局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负责按任务计划接收高分数据。
第十条 为促进高分数据应用建立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形成相应的应用推广支撑机构,培育龙头企业。其中,技术体系由高分专项应用技术中心和几何校正中心等组成;产业体系由产业推广中心、经授权的高分数据分发机构、公众服务与创客中心等组成。
第三章 数据分级分类
第十一条 高分数据分为由卫星地面站接收的原始数据和经过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级产品。其中,0级产品为原始数据;1-2级产品为初级产品;3级及以上产品为高级产品。
第十二条 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可按照公开和涉密进行分类。
公开数据是可直接面向公众使用的数据。公开的高分光学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不优于(大于等于)0.5米;公开的高分微波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不优于(大于等于)1米。
涉密的高分光学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优于0.5米;涉密的高分微波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优于1米。按国家保密规定含有秘密信息和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等的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均按涉密管理。
第十三条 高分数据高级产品应依据国家有关行业数据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和涉密的级别,并提供可公开发布的产品清单、服务清单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清单。
第四章 数据申请和分发
第十四条 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分发机构由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经授权的各行业数据分发机构、经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数据与应用机构,以及其它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等四类机构组成。其中,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可分发0-2级产品;其它机构在各自授权领域内可分发1-2级产品。
第十五条 用户可以根据自身应用需要,原则上按各自领域向上述四类中相关的分发机构提出数据申请,并注册备案。经审查通过后,用户须与高分数据分发机构签署相关数据管理协议。高分数据分发机构应每半年汇总用户相关信息并提交专项中心。
第十六条 按照用户提出的数据需求和优先准则,专项中心组织行业与区域用户代表和高分专项地面系统运行单位统筹编制卫星观测年度规划;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负责月度计划和周计划拟定,并及时向用户反馈需求满足情况。在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周计划拟制过程中,当用户需求与拟定计划出现冲突时,优先满足卫星主要用户提出的观测任务以及多用户需求集中的观测任务。
当周观测计划制定、应急任务和计划调整过程出现较大分歧时,提交专项中心进行统筹协调。
第十七条 高分数据分发原则上不向用户提供0级产品;确有必要的,由专项中心协调分发。
第五章 数据推广应用和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高分专项鼓励和支持高分数据应用技术研究、应用开发、增值服务和产业化应用,强化建立市场化机制和商业化服务模式,推进高分数据资源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九条 高分数据1-2级产品,用于高分专项应用示范任务的,在任务期间内,实行授权分发;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实行免费分发;用于非公益性用途的,实行收费分发。具体价格由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分发机构参照国内外同类产品价格确定。
第二十条 高分专项投资形成的高分数据产品、相关服务及标准规范,由专项中心组织汇总、集成并形成相应清单,统一通过国家航天局高分综合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发布,在专项内无偿使用和共享;无偿获得相关产品或成果的单位不得将其用于盈利目的。
同时,高分专项形成的产品或服务在专项外鼓励成果转化,营造市场化运行环境,加速产业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高分专项鼓励基于高分数据开展行业应用、区域应用和教育、科研应用。各行业数据分发机构按行政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可向地方对口业务部门逐级分发公益性用途的高分数据。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高分数据应用推广提供相关保障并进行管理。
支持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开展高分数据质量评价、应用评价、数据与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分数据产品以及相关应用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用户有义务报告数据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各行业、区域、产业化示范应用单位和其他用户,每半年汇总高分数据获取情况和应用情况,向专项中心提交报告,并附相关产品清单、服务清单和标准规范清单。
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各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分发机构,每半年汇总高分数据分发与应用情况,向专项中心提交报告,并附相关产品清单、服务清单和标准规范清单。
各类用户应当自觉保护获取的高分数据的知识产权。用户有义务在其应用成果和衍生产品中对使用的高分数据进行标注说明。免费获取高分数据的用户未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高分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中心按照高分专项产业化示范有关任务要求,积极扶持国内空间信息应用领域的龙头企业发展,并积极推动形成以政府采购为标志的商业运行环境。
第六章 国际合作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遵循“平等友好、真诚合作、商业主导、互利互惠”的原则,开展高分数据及其相关地面系统、应用系统、应用服务以及卫星运行等国际合作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高分数据的国际合作与服务由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归口管理。支持国内相关部门、单位或机构,根据相关国际协议,承担减灾应急、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监测等国际义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利用高分数据对外开展科研、教育、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分发机构为开展科研、教育等公益性交流与合作的国内外用户视情免费提供少量试用数据。
第二十七条 根据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家航天局与有关国家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授权并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支持国内相关企事业单位向开展国际业务的国内外用户销售高分数据、相关地面系统与应用系统,以及开展数据应用、卫星运行等商业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中国境内高分数据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境外数据接收或使用应采取国别化政策,对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数据销售和商业服务应进行必要限制。境外区域实行属地分发,各国政府机构、企业、个人只能分发本国范围内的数据。
第七章 安全保密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使用涉密高分数据的用户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或符合相关保密要求。
第三十条 所有使用涉密高分数据的用户,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工程实施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数据进行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专项中心有权对相关单位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单方面对相关用户停止数据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以公益性应用名义申请数据用于非公益性用途的;
(二)以专项任务名义申请数据用于其他用途的;
(三)瞒报、谎报数据应用用途,恶意提交数据申请的;
(四)未经专项中心书面许可,将获得的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向第三方分发提供的;
(五)未经批准,将获取的境内高分数据向境外分发提供的,或通过境内机构向境外传输的;
(六)违反数据保密管理和其他数据分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民用遥感卫星和相关军转民遥感卫星数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高分观测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高分专项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