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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分河南中心    发布日期:[2021-10-09]

       第一条 为规范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高分专项)地面系统运行管理,充分发挥高分专项卫星(以下简称卫星)对地观测数据获取和应用效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科工计〔2011〕1284号)、《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科工高分〔2012〕426号)、《国防科工局关于民用遥感科研卫星数据管理的若干意见》(科工一司〔2012〕18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防科工局关于中国陆地观测卫星数据中心组建方案的批复》(发改高技〔2013〕198号)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工程实施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科工高分办〔2014〕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卫星投入使用后,与地面系统运行有关的系统和单位在观测任务的规划计划制定,卫星测控,原始数据的接收与传输,初级产品(指0~2级产品,分为公开、受控和涉密3类)的处理、分发和服务,卫星载荷定标,高级产品(指3级及以上产品)的共享,以及监督和评价等过程中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地面系统运行以确保安全、工作有序、优质高效、服务便捷为原则。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以下简称专项中心)负责:
       (一)组织制定卫星观测任务规划、计划,协调用户观测需求和相关应急响应,并定期组织开展用户会商;
       (二)对地面系统运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必要时协调初级产品分发和使用中影响应用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卫星使用效能评价;
       (五)组织开展地面系统运行相关的国际合作;
       (六)确认用户类型、观测需求优先顺序。
        第四条 卫星研制单位负责:
       (一)卫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
        (二)制定卫星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置预案,出现故障和异常情况时进行分析和实施处置。
        第五条 地面系统由接收、处理、任务管理3个系统组成。
        (一)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以下简称遥感地球所)负责接收系统运行的管理。负责统筹接收卫星下传的原始数据,汇集、传输至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以下简称资源卫星中心),并提供快视推送服务。
其中,遥感地球所负责密云、喀什、三亚、北极地面接收站高分专项任务;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负责牡丹江地面接收站高分专项任务;国家卫星气象中心负责北京静止卫星地面接收站高分专项任务。
        (二)资源卫星中心负责处理系统和任务管理系统运行的管理。负责受理观测需求、编制规划计划,生成观测任务指令和接收计划;处理、存储、分发初级产品、定标等;统筹调度地面系统资源;组织研究解决初级产品分发和使用中影响应用的问题,并反馈用户。
        第六条 中国西安卫星测控中心负责卫星测控任务,主要包括:
       (一)观测任务遥控指令注入,星时管理、轨道维持及预报、卫星运行维护,提供卫星轨道参数和遥测数据,及时通报卫星发生的故障和异常情况。
      (二)制定测控系统的卫星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置预案,配合卫星研制单位实施处置。
       第七条 用户分为高分专项内用户和高分专项外用户。
高分专项内用户包括卫星主要用户,承担高分专项应用示范
任务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政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高分专项应用技术中心,省级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数据与应用机构等,可订制、查询与下载初级产品,并及时提供可共享的高级产品(指3级及以上产品)和研究成果。其中,卫星主要用户订制的对应卫星的初级产品优先保障。
高分专项外用户主要是指未承担高分专项任务的其他用户,可查询、下载公开类初级产品,经批准可提供定制服务。
用户对所获取的初级产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保密等义务,高分专项内用户应定期反馈初级产品获取和应用情况。
        第八条 地面系统运行的主要流程为:
       (一)统筹用户观测需求,制定观测任务的规划、计划,实施卫星观测;
       (二)接收、传输原始数据,处理、存储、分发初级产品,开展定标工作;
       (三)开展用户会商,评价和监督地面系统运行状况,组织研究解决分发和使用中影响应用的问题并反馈用户。
        第九条 存档的初级产品无法满足需求时,用户可通过数据服务网格平台或书面等方式向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提出观测需求。
        常规观测需求按年度、月度和周处理。用户应分别于上一年度11月20日、每季度第3个月20日前向专项中心提交年度、季度观测需求,每周二前向资源卫星中心提交下周观测需求。用户提交的周观测需求可参考初级产品获取情况和资源卫星中心发布的月度观测任务预报。
         应急观测需求按两类情况处理:有关部门直接指挥处置国家一、二级应急事件时,可向资源卫星中心提交并抄报专项中心;有关部门在处置国家其他级别应急事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挥处置应急事件时,可向专项中心提交,由专项中心按国防科工局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后通知资源卫星中心;应急观测需求发生冲突时由专项中心组织协调。
        第十条 卫星观测任务安排优先满足该星主要用户,以及用户需求集中的观测需求,并及时响应有关国家安全的观测需求。
        资源卫星中心会同遥感地球所根据用户提出的年度和季度观测需求,须及时提出卫星年度观测任务规划和相关月度观测任务计划建议,报送专项中心;专项中心及时组织用户会商,指导资源卫星中心形成年度观测任务规划和相关月度观测任务计划,发送或通报相关用户和有关单位。
        在月度计划的基础上,资源卫星中心根据用户周观测需求,及时形成周观测任务计划并通报用户。原则上,周观测任务计划制定后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由资源卫星中心综合协调后反馈用户,必要时由专项中心组织会商。资源卫星中心根据周观测任务计划制定接收计划,并传送至遥感地球所。接到应急观测需求后,资源卫星中心应直接调整观测任务计划,优先保障应急观测任务实施,并向用户及专项中心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资源卫星中心根据周观测任务计划或应急观测需求生成卫星遥控指令,其中工作时间内,应急观测任务遥控指令应在收到需求后1.5小时内生成。常规、应急观测任务遥控指令最迟应分别于上注卫星前3小时、1.5小时前发送至中国西安卫星测控中心。中国西安卫星测控中心接收到观测任务遥控指令后,选择可用测控弧段上注卫星,最迟提前1轨上注。
       第十二条 在无冲突情况下,遥感地球所应分别在1小时(密云站接收)、1.5小时(外地站接收)、4小时(北极站接收)内完成向资源卫星中心传输常规观测任务单星单轨原始数据;资源卫星中心应在接收到原始数据后2小时内完成初级产品处理并开始向用户提供,并在2小时内完成对主要用户的数据传输。
对于应急观测任务,遥感地球所应在接收到原始数据后45分钟内完成向资源卫星中心传输;资源卫星中心应在接收到原始
数据后尽快向用户提供初级产品。
        第十三条 初级产品由资源卫星中心,高分专项各行业应用
       示范总体单位、高分专项应用技术中心、省级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数据与应用机构,以及其它授权的单位分发。
        公开类初级产品通过专线、国家电子政务网、介质拷贝、互联网等方式向用户分发。
        受控类初级产品通过专线、国家电子政务网、介质拷贝等方式向有资质的用户分发。
        涉密类初级产品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通过涉密专线或存储介质向有资质的用户分发。
       第十四条 资源卫星中心应对原始数据进行监测,定期或适时开展卫星有效载荷定标检校,并向用户提供定标参数。主要用户若有需要,资源卫星中心应联合其共同开展定标检校工作。
       第十五条 卫星出现故障和异常情况,中国西安卫星测控中心应及时通报卫星研制单位、资源卫星中心。资源卫星中心应在接到中国西安卫星测控中心的通报后,及时向专项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卫星出现故障和异常情况,卫星研制单位、中国西安卫星测控中心应及时根据预案实施处置。出现预案中未涵盖的情况时,卫星研制单位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方案并实施处置。卫星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置结果应报告专项中心,抄报各有关单位。
出现卫星调整状态或其他不能实施观测任务的时段,资源卫
星中心应提前或及时通报专项中心和主要用户。
       第十六条 资源卫星中心应在数据服务网格平台及时更新初级产品目录,并为用户查询、浏览、下载等提供必要服务。
       第十七条 资源卫星中心会同遥感地球所应就每季度卫星观测任务计划执行与调整、原始数据接收和传输、初级产品处理和分发、下月观测任务计划等有关情况形成报告,于第二季度初报送专项中心,必要情况抄送高分专项内用户。
        第十八条 高分专项内用户应每季度就初级产品质量和分发服务、示范应用等有关情况形成报告,于每季度末报送专项中心。
专项中心通过数据服务网格平台对地面系统运行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综合形成每季度地面系统运行的情况报告,报送高分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参与高分专项研建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政府。
        第十九条 对在地面系统运行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面系统运行及初级产品应用中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高分观测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